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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司法鉴定咨询中心
北京司法鉴定咨询中心是京城首家(2012年3月15日)也是唯一一家集“法医鉴定人”、“临床专家”、“律师”三位一体的司法鉴定信息咨询的专业服务机构。本中心业务开展主要是基于法医学、医学、法学及伦理学等理论基础,结合丰富的司法鉴定与办案实践经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技术规范、操作常规等,中立、客观、科学、深入的剖析、审查涉及司法鉴定程序、鉴定实施、鉴定结论、专家证人等环节的相关技术难点、焦点,研究和解答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事件。我们主要是针对已经做过司法鉴定或者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但是一方当事人对鉴定仍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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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Typica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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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项目 / Identification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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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所动态 /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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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参加兴丰街道非公综合党支部党史知识答题活动202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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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非公企业职工(社区居民)义诊活动2021-6-11
法律法规 / Laws And Regulations
更多>>· 北京恒旭华创司法鉴定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2-6-10
· “两高两部”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2-05-30 10:03 分享到 打印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3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条关于未成年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规定,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我们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在国家层面统一细化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工作程序,促进公、检、法、司等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经反复讨论、研究,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关于《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全文共计26条,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上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具体来讲: (一)封存内容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二)封存措施力求有效。一是对所有的案件材料,应当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加密处理,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除了纸质卷宗、档案材料等实质化封存外,特别强调电子数据也应当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二是规定了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权相关平台对接,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联网直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三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均负有在所负责的诉讼环节告知知悉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人员相关未成年人隐私、信息保护规定的义务,以及规定了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四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非因法定情况,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三)查询程序力求严格。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查询主体。依法严格限制了单位查询主体,没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不予许可。对于个人查询本人犯罪记录可以依申请受理。二是严格查询程序,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申请,认真审核申请理由、依据和目的,严格把关,及时答复。三是明确了出具证明的形式。即对于经查询,确实存在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与完全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人员相同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后附统一格式。四是对于许可查询的,应当告知查询单位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有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五是规范了查询出口。为便于工作,《实施办法》中维持了目前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分别提供犯罪记录查询服务的做法。 (四)责任追究力求到位。一是明确了对信息不当泄漏的法律责任。第20条规定了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二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检察监督权。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隐私、信息保护的全过程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之内,相关部门在收到纠正意见后要及时审查和反馈。 三、部门联动共同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到实处 “徒法不足以自行”,下一步,我们将以《实施办法》为抓手,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和配合,共同抓好制度落实。一是持续加强宣传。促进相关部门和个人摒弃传统的报应主义思想,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促进全社会了解、支持该制度的落实,保证轻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二是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切实增强相关职责部门和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自觉性,充分掌握和正确执行此项制度。三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争议问题及前沿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科学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修改完善《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发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们将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好,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每一个犯错的孩子,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受到平等对待,顺利回归社会。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答记者问2022-5-30
· 收费标准 司法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 2017-03-29 ] 各地出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2017-03-23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 2017-03-23 ] 【中青在线】司法部部长张军回应“天价鉴定费”:今年全国规范收费标准[ 2017-03-12 ] 【新华网】司法部部长张军:司法鉴定“任性”收费问题今年要解决[ 2017-03-12 ] 【人民网】司法部部长张军:统一司法鉴定标准 收费标准本地化[ 2017-03-12 ] 【中国青年网】司法部长张军回应“天价司法鉴定费”[ 2017-03-12 ] 【法制晚报】司法部长回应“天价鉴定费”:正建设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 2017-03-12 ] 【大公网】司法部部长回应“天价”司法鉴定费[ 2017-03-12 ] 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废止《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22-5-29
· 两院三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各领域人体伤残鉴定标准统一 发布时间: 2016-05-30 中国法律服务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5月29日,就该分级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作。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式颁布施行,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益迫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分级的主要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分级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对于如何进一步处理好现行有效的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与分级的关系,司法部将积极商有关部门加以解决。目前,有关部门表示,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要求,适时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废止程序,这无疑将对进一步推动统一全国范围和各领域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记者:分级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答:分级制定工作前后历时十余年,经过反复修改、精心打磨,凝聚了一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的心血,与现行其他同类鉴定标准相比,分级对残疾情形的覆盖更为全面、对残疾等级的划分相对合理,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能够应对日益复杂的人体损伤情况,且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 分级分为正文与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致残程度分级和附则,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为人体功能丧失100%,十级为10%,每级之间相差10%。附录主要是对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器官功能分级判定基准和常用鉴定技术和方法的说明。 分级主要体现了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特点,即关联性,尽量保持与现行其他同类鉴定标准之间的平衡、关联和一致;规范性,充分吸收和借鉴现代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研究成果,确保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与规范性;科学性,客观评估残情对日常生活能力的影响,在肢体大关节以及手功能评价方面适当考虑其是否处于功能位的因素,有助于促进法医学界对该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进一步研究;实用性,尽可能采用量化指标,明确分度、分级和分期,难以用数字作出规定,也不能用分度、分级或者分期来界定的,则加以适当的限制性条件;先进性,摒弃了一些现行鉴定标准中与临床医学发展显然不相适应的分级、分期以及诊断、评价方法,有助于对被鉴定人实施必要的临床医学检查以及检查结果的采用。 记者:如何贯彻执行好分级,确保其准确适用? 答:为确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法院法官和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准确适用、严格执行分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编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对分级具体条款进行权威解读,双方还将共同举办师资培训班,指导各地开展培训工作。近日,司法部专门印发通知,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培训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在分级正式施行前,完成对现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全员培训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暂停执业资格,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执业资格。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据分级对申请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人员进行能力考评,具备相应能力的才能授予其执业资格。今后,司法行政机关将把分级作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把分级执行与质量管理、监督处罚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提高鉴定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对各级法院法官和司法技术辅助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分级内容,提高对鉴定意见判断和把握的能力水平,确保准确适用、依法审判。 统一鉴定标准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规范鉴定活动、提高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相信分级的颁布施行,将对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发挥积极作用。2022-5-29
· 五部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发布时间: 2016-05-30 中国法律服务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该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将统一适用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分级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 司法部近日印发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工作。在分级施行前,要按照统一师资、统一教材、分期分批的工作要求,完成对现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全员培训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要暂停执业资格;对于经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要注销执业资格。 通知强调,各地要通过开展专项检查、鉴定文书评查、能力验证等多种方式,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严格执行分级。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分级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022-5-29
· 法律法规 司法部司鉴局启用司法鉴定名册信息采集平台建设司法鉴定名录网[ 2016-12-14 ] 司法部部署开展统一换发新版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工作[ 2016-12-14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换发新版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2016-12-14 ] 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 2016-12-08 ] 最高法司法部出台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意见[ 2016-11-29 ] 司法部修订8项司鉴技术规范[ 2016-11-04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2016-10-17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布《亲权鉴定技术规范》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 2016-10-08 ] 司法鉴定技术强 保险骗赔现原形[ 2016-09-23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疑难问题的解读与思考2022-5-29
· 司法鉴定 (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2022-5-29
学术活动 / Academic Activities
更多>>· 超声检查在疲劳性跖骨骨折中的诊断价值 【医脉通】创伤性休克与心搏骤停急救复苏创新技术临床应用专家共识(2020版) 药物过敏性心肌炎(附3例报告) 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 青霉素过敏病人特异性IgE和IgG抗体、相关细胞因子及其基因多态性 静滴氨苄青霉素钠致过敏性心肌炎1例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基层诊疗指南(2018年)2022-5-8
· 基于现有资料的新冠肺炎尸检死因分析2020-3-1
· 弘德讲堂 | 常见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偏颇鉴定及纠错技巧实务2019-8-25
· 活波可爱的小男孩是否将面临单耳无声的世界?听力下降残疾等级2019-3-20
· 脑出血开颅手术后植物状态–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2019-3-20
· 高领老人多次膀胱癌术后死于肺部感染、脑出血等多脏器功能衰竭2019-3-20
· 损伤程度(S5椎体骨折)评定2019-3-20
医学鉴定 / Medical Expert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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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打官司要鉴定—有一种鉴定叫“三期”
很多人在受伤的时候,往往觉得自己受伤程度很轻,达不到伤残等级,便觉得不需要做司法鉴定。且由于缺少对三期鉴定的正确认识,忽略了三期鉴定这一项,从而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其实,虽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因为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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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2种事别沾:一不小心就成了黑恶势力的帮凶
来源 丨律法宝典 也许,你只是一个基层小公务员,你以为黑恶势力“保护伞”永远都不会跟你挂上边。你错了,“保护伞”听起来好像“高大上”,实际上并不分层级,只要你拿了人家好处,不用什么称兄道弟,在管理职责内,对一些人欺压百姓、横行霸道的行为视而不见、包庇纵容、违法不纠、执法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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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赡养老人有什么法律责任?子女不赡养老人怎么办?
来源: 大律师网 子女不赡养老人有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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